排烟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上。当设置在外墙上时,排烟口底标高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/2与自然排烟应设于房间的上方,宜设在距顶棚或顶板下800mm之内,其间距以排烟口的下方缘计的区别。
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/s;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/s ,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、阳台、凹廊或专用排烟口、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。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,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,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,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。5m进风道断面≥3m,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≥6m,排烟竖井断面≥9m,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,利用敞开的阳台、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,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。
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要求?
1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;
2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/2以上,当设置在侧墙时,其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.5m;
3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,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;
4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,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.5m;
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大允许排烟量,大允许排烟量应按照本规范第5.2.1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。
当排烟阀或排烟口设在吊顶内,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1 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.5m/s,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;2 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%,且应均匀布置。排烟系统与通风、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。(4)机械排烟口与排烟风机应设联锁装置,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,排烟风机即能自动开启。当合用时,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。